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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防范和应对市场流通领域恶意索赔行为的提醒函

来源:望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:2026-10-14 17:33:57浏览:17 次

各市场经营主体:

近年来,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索赔现象时有发生,部分人员滥用投诉举报和惩罚性赔偿制度,通过批量购买、制造瑕疵、威胁曝光等手段向经营者索要高额赔偿,严重干扰正常经营秩序,损害营商环境。

为帮助广大经营者认清恶意索赔行为,提高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,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:

一、认清恶意索赔行为的主要特征

(一)以牟利为根本目的

此类人员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并非出于日常生活消费需要,而是以“打假”“维权”为幌子,通过索要赔偿金、和解金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,部分人员以此为常业。

(二)滥用投诉举报权利

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仍故意购买,随后向市场监管部门、消费者协会、媒体等多头投诉举报,或以向法院起诉相威胁,利用经营者怕麻烦、怕处罚的心理逼迫其花钱消灾。

(三)运作呈现专业化、规模化

职业索赔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,善于抓住标签标识、宣传用语、商品质量等方面的细微瑕疵做文章,往往多人分工配合、跨区域流动作案,针对同一经营者短期内反复投诉或批量举报

二、警惕恶意索赔的常见手段

(一)标签标识类“碰瓷”

专门针对食品标签、产品标识、警示说明、产地标注等细微瑕疵进行购买索赔,如抓住配料表标注不规范、营养成分表误差、净含量标注格式问题等非实质性缺陷,要求按“退一赔十”或“退一赔三”标准赔偿。

(二)食品领域惩罚性赔偿滥用

故意购买保质期临界或标签存在瑕疵的食品,随后依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十倍赔偿,索赔金额往往远超商品本身价值,部分人员甚至在不同店铺反复购买同一问题商品,累计计算赔偿金额。

(三)现场制造问题假象

个别人员在餐饮服务场所就餐时,通过投放异物(如头发、虫子、金属丝等)、偷拍偷录、伪造消费凭证等方式,制造食品安全事故假象,以此要挟经营者支付高额“私了”费用。

(四)威胁曝光、批量举报施压

以向媒体曝光、向多个行政部门举报、在网络平台发布负面信息等相威胁,要求经营者接受其提出的赔偿金额;部分人员同时利用多个账号或关联人员,对同一经营者进行批量投诉举报,形成舆论和行政压力。

三、规范经营,源头防范

(一)严把商品质量关

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,从合法合规渠道采购商品,查验供货者资质、产品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,杜绝不合格商品流入经营环节。自觉维护食品安全,做到明厨亮灶、操作规范。

(二)规范标签标识和宣传用语

对照相关标准要求,认真检查预包装食品标签、产品标识、说明书和广告宣传内容,确保配料表、营养成分表、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执行标准、警示说明等标注完整准确,避免使用“最佳”“第一”“绝对”等绝对化用语。

(三)完善内部管理和证据留存

建立健全进货台账、销售记录和服务规范,妥善保管监控录像、消费凭证、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。对商品陈列、加工制作、服务流程等关键环节加强管理,从源头上减少可被利用的漏洞。

四、依法应对,理性维权

(一)留存证据,主动配合调查

遭遇索赔时,第一时间保存购物凭证、商品实物、监控视频、聊天记录、通话录音等证据材料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时,应主动配合、如实提供相关资料,依法陈述申辩,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调查。

(二)拒绝“花钱消灾”,理性协商处理

不要轻信“你赔钱我就撤回举报”的说法。投诉举报是否受理、是否立案查处,由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决定,索赔人无权左右。赔偿事宜应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协商、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,不得因惧怕举报而盲目支付不合理赔偿。

(三)涉嫌敲诈勒索的,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

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通过威胁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要财物,或伪造事实、虚构损失的,涉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,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,并积极配合调查。

(四)合法合理的消费诉求应当依法妥善处理

提醒函所列恶意索赔行为,不影响消费者依法正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对普通消费者合理、合法的诉求,经营者应当主动承担首负责任,依法履行修理、更换、退货、赔偿等义务,不得推诿拖延。

广大经营者应当牢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,自觉遵守市场经营相关法律法规,不断提升商品和服务质量。同时,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,认清恶意索赔行为的本质和危害,既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,又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工作,共同营造公平有序、诚信法治的市场环境。

如遇恶意索赔相关问题,可向县市场监管局及各辖区所咨询或反映。

特此提醒。


望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

2026年10月14日